(2015)海商初字第0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德超、樊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德超,樊贤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2820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光强。委托代理人朱涛。被告黄德超。被告樊贤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德超、樊贤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黄德超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令原告交纳公告费用,原告逾期后未缴纳公告费用,本案应当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孙艳薇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