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顾维东与徐建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维东,徐建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顾维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徐建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维东诉被告徐建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维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00元,由原告顾维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龙永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