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桐柏县西杨社区下虎山村民小组不服桐柏县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唐行初字第34号原告桐柏县西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虎山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虎山村民小组)代表人李国全,男,汉族。代表人刘芳,女,汉族。代表人兰树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书选,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璐,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贾松啸,任县长。委托代理人陈耀明,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继伟,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清,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庆,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桐柏县西杨社区下虎山村民小组不服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桐柏县西杨社区下虎山村民小组代表人李国全、刘芳、兰树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书选、韩璐,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贾松啸的委托代理人陈耀明、马继伟,第三人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清的委托代理人方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959年以前,桐柏县商业局家禽繁殖厂先后购买原城郊人民公社翠桐生产队的集体土地用于发展养牧业。后桐柏县商业局家禽繁殖厂单位变更为桐柏县食品公司。1989年食品公司领取了2001186号《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1990年,食品公司在原资产基础上进行分离,分离出冷冻库。食品公司因外欠债务,用部分房地产抵偿。抵偿的房地产被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收购。2001年,该公司将资产处置给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2003年5月26日,桐柏县人民政府给该公司颁发了桐柏县国用(2003)字第0100073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下虎山村民小组诉称,下虎山小组原属桐柏县城郊乡人民政府管辖,后被划入城关镇人民政府管辖。60年代,桐柏县食品公司没有依法经过申请、审批、赔偿的程序,与当时的大队、生产队签订9.9亩用地协议,后食品公司占用原告的集体土地数次易主。2010年间,原告得知,集体的土地被非法侵占达百亩之巨。原告在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2003年5月26日,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宏兴贸易有限公司颁发了桐柏县国用(2003)字第0100073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宏兴贸易有限公司颁发的桐柏县国用(2003)字第0100073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信访处理意见书;2、桐柏县城关镇西杨社区证明;3、照片9张。以上证据以证明原告集体土地被侵占的事实。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辩称,桐柏县食品公司前身为桐柏县商业局家禽繁殖厂,该厂后更名为桐柏县食品公司。1989年桐柏县食品公司在接受土地清查登记时,合法领取了2001186号《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1990年5月份桐柏县食品公司在原资产基础上进行分离,分离出冷冻库。食品公司因外欠债务,将公司部分房地产抵偿给银行。抵偿的房地产后被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收购。2001年8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该资产处置给第三人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2003年5月,桐柏县人民政府根据第三人宏兴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实地勘察、丈量、绘制平面图,并经相邻人签字认可,经审核批准,给宏兴贸易有限公司颁发了桐国用(2003)字第0100073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的颁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桐政字(1998)40号文件和桐政字(1999)41号文件;2、2001186号建设用地使用证档案材料;3、桐房估字(1996)19号评估报告;4、(1998)桐经初字第265号、268号判决书;5、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转让食品公司资产相关资料,包括(1)转让协议书,(2)土地申请书,(3)房地产买卖契约、契证、土地出让合同,(4)建设用地许可证,(5)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以上证据以证明被告给第三人宏兴贸易公司颁证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第三人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述称,桐柏县食品公司因拖欠桐柏县工商银行的贷款本息不能清偿,于2000年4月21日双方签订《以物抵贷协议》,由食品公司以其猪仓库的部分房地产予以抵偿。该抵债房地产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收购并经桐柏县人民法院同意,于2001年8月18日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有偿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依该转让协议,于2003年2月26日在桐柏县房地产交易所又与转让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经房地产买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第三人是通过交易行为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有偿取得的,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第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的颁证行为与原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其起诉。第三人桐柏县宏兴贸易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以物抵贷协议;2、转让协议;3、房地产买卖契约;4、桐柏县国用(2003)字第0100073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上证据以证明第三人取得桐柏县国用(2003)字第0100073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事实。根据上述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2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原则,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5,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4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1959年10月以前,桐柏县商业局家禽繁殖厂先后购买原城郊人民公社翠桐生产队的集体土地用于发展养牧业。后桐柏县商业局家禽繁殖厂变更为桐柏县食品公司。1989年食品公司接受了桐柏县人民政府土地清查登记,并领取了2001186号《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1990年,食品公司在原资产基础上进行分离,分离出冷冻库,并经主管单位桐柏县商业局认可。食品公司因外欠债务,1998年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桐经初字第265号、268号判决书。因食品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用部分房地产予以抵偿,并与中国工商银行桐柏县支行签订了《以物抵贷协议》。后食品公司用于抵偿债务的部分房地产被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收购。2001年8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资产处置给桐柏县宏兴贸易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2003年2月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2003年5月26日,桐柏县人民政府给宏兴贸易公司颁发了桐柏县国用(2003)字第0100073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下虎山村民小组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诉争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是桐柏县工商银行通过以物抵债方式从桐柏县食品公司取得的,后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债权收购方式予以转让,第三人宏兴贸易公司通过交易行为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有偿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相关规费,第三人宏兴贸易公司属善意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的行为。被告桐柏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桐柏县宏兴贸易公司颁发桐柏县国用(2003)字第0100073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理由未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桐柏县西杨社区下虎山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清扬审 判 员 党付省人民陪审员 王生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龚彦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