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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赵敏与江苏省苏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江苏省苏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524号原告赵敏,居民。被告江苏省苏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昆山路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候新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7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岩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沙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