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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3413号原告郑某,居民。被告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想,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德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想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系后组合家庭。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婚后负担了被告的全部生活费用,还孝敬被告的父母,关心被告与前夫的子女。但被告生活懒惰,嫌弃原告与前妻所生子女,甚至对其打骂。被告还私吞原告经营货款和私自拿走原告放在抽屉中的现金7000元及原告保存的郑某某的信用卡(卡中有41000元)。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认为应该由法院处理。现被告离家出走已有半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由被告承担平安银行贷款30000元的一半,诉讼费用亦由被告承担。被告沈某辩称:一、被告以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作为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棉花庄大福村由原、被告婚后共同出资,村集体统一建造的坐南朝北的房屋,其中东边楼上下三层,西边楼上下两层,面积约200平方米;2、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母爱路黄河小区第一排东边第一家,面积约75平方米的房屋,以及在原有的院子里加盖的五间面积约40平方米的房屋;3、婚后双方共同做生意库存的货物及相应存款,被告要求一并分割。4、婚后添置的家电,电视机一台、太阳能两个、电动三轮车一辆、原有老房子装潢款合计约40000元;二、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造成被告受伤住院,并经公安部门多次协调未果,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进行适当赔偿主张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赔偿额30000元。同时因原告存在家庭暴力,应当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不分或少分;三、对原告主张的30000元贷款系原告为其儿子购买保险所用,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被告承担。四、双方婚后感情很好,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后组合家庭。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吵打,原告亦为此做过保证。2015年4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吵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双方分别至医疗机构治疗。双方自该次吵打后,双方即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双方有一定的来往。2015年11月6日,原告诉称事实及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因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及分割分歧意见较大,协商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保证书、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原告提供的病历及医疗费用票据、被告提供的出院记录、出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后组合家庭,但婚前经过较长时间的交往,对彼此较为熟悉,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吵打而分居,但分居时间较短,且在分居期间亦有来往,并不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如能多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和睦考虑,相互理解和尊重,加强沟通,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本案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账号:10×××54)。审判员  彭德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田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