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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司海婷与司海明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海婷,司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95号申请人司海婷,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司海明,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因被申请人司海明拖欠申请人司海婷借款未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并有利于判决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司海明位于铁力市***小区*-*号厢房***号商服楼房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司海明所有位于铁力市***小区*-*号厢房***号商服楼房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司海婷所有位于铁力市**镇**街*委**楼*层西数第*户面积为45.76平方米楼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宋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