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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李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本县刑初字第00259号公诉机关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满族,中专文化,住本溪满族自治县。2002年5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满检公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在经营本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某电子商行、本溪满族自治县某某电子商行期间,国家实行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其与沈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家电下乡产品授权经销合作协议,后于2009年9月提出申请,经本溪满族自治县商业局、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审核批准后,成为家电下乡定点销售商,并签订承诺书,受本溪满族自治县商业局、小市镇财政所的委托进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及垫付补贴资金工作。垫付后持家电下乡补贴申请表、标识卡及发票到小市镇财政所兑付补贴款。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至2013年间,先后多次冒用符合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多个农村居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共计人民币68200余元并非法据为己有。后被告人李某到检察机关投案。另查明,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李某全部违法所得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本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胡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包某某、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书、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人民政府、本溪满族自治县商业局、本溪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申请、租赁协议、2009年、2011年方正科技家电下乡产品授权经销商合作协议、方正科技“电脑下乡”产品授权经销商认定书、沈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本溪满族自治县某电子商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辽宁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物价局、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环保厅、辽宁省供销合作联社、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财流(2009)301号转发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财建(2009)155号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及《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辽财流(2009)43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实施力度推进全省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提供的被告人李某套取家电下乡补偿金额明细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购买家电发票、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本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表及前科劣迹查询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取虚报冒领的方法,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丽人民陪审员  黄德安人民陪审员  李洪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媛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三百八十三条一款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三款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三款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