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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广德县中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宏跃天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中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宏跃天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155号申请人:广德县中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王志斌。被执行人:十堰宏跃天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法定代表人:尤明月。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中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宏跃天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2375元及利息、诉讼费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十堰宏跃天成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游来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