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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玉兰诉荣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兰,荣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荣行初字第50号原告曾玉兰,女,1971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被告荣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荣县旭阳镇光明路156号。法定代表人钟沛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春雷,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玉兰诉被告荣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玉兰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玉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玉兰负担。审 判 长  宋小勤审 判 员  吴黎阳人民陪审员  黄永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扬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