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开民初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洛阳高新开发区久源租赁站诉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岳永健、周雅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高新开发区久源租赁站,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岳永健,周雅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427-1号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久源租赁站。被告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永健。被告岳永健。被告周雅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久源租赁站诉被告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岳永健、周雅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久源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久源租赁站承担。审 判 长 李瑞丽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来亚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