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与济源中州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源和义盛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济源中州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源和义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540号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金村村。负责人周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济源中州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华新小区7号楼东单元401。法定代表人苗波,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济源和义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钢西区家属楼19号楼一单元二楼西户。法定代表人苗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济源中州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源和义盛商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中信银行承兑的票号为30200053/24601685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保全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济源中州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源和义盛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票号为30200053/24601685,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为73×××98,付款行为中信银行洛阳分行,收款人为洛阳盛通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16×××88,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农行新区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济源中州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源和义盛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名下的晋E×××××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