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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云坚与黄俊民、黄炳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坚,黄炳坤,黄俊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357号原告:张云坚,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黄炳坤,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黄俊民,住广州市白云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田东,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刘家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坚诉被告黄炳坤、黄俊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坚于2015年12月4日以原告张云坚的伤残鉴定结果尚未作出,申请撤回本诉的起诉,待伤残鉴定结果作出后再行一并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坚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张云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