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秀王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建英与嘉兴亚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英,嘉兴亚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王民初字第207号原告:胡建英。被告:嘉兴亚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320国道南侧(嘉兴毛衫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内1号楼)。法定代表人:赖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英与被告嘉兴亚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建英负担。审判员 王 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莫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