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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祥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祥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779号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唐松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成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法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祥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祥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2元,减半收取5451元,由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星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薇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