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郭胜利与吉滨、魏秋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胜利,吉滨,魏秋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郭胜利。委托代理人窦连才。被告吉滨。委托代理人杨胜,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芬,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秋森。委托代理人杨胜,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芬,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维扬区文汇东路138号。负责人许升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胜利与被告吉滨、魏秋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胜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