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范文龙与庞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龙,庞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范文龙。被告庞钱。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8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履行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庞钱所有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庞钱所有的冀F×××××号车的扣押。审判员 马艳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薪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