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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范文龙与庞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龙,庞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范文龙。被告庞钱。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8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履行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庞钱所有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庞钱所有的冀F×××××号车的扣押。审判员  马艳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薪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