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086号原告:何某,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王某某,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徐爱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金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