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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086号原告:何某,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王某某,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徐爱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金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