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3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建兵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3894号原告:王某某,女,未成年,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王丹,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章乙,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兵,男,1983年8月20日,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建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春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徐诗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