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洪昌与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昌,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菏牡行初字第31号原告张洪昌。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法定代表人孟祥普,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昌诉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洪昌于2015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洪昌负担。审 判 长 郭银生审 判 员 马俊华人民陪审员 高 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