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指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叶利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叶利华,叶玲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指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84395628-9。代表人沈春平,行长。被执行人叶利华,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叶玲仙,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4)杭建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叶利华、叶玲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案款550952.6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55元、保全费3275元、执行费7910元,但被执行人叶利华、叶玲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叶利华、叶玲仙名下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拉里维娜.水上人间花园14幢1单元401室的房地产【房产预售证号为建房预(2010)字第276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余 水执 行 员  童 驰执 行 员  谢 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赖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