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欧少泉与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少泉,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欧少泉。委托代理人:褚武兵,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庆,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宁承东。被告: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住所地:武鸣县伊岭经济开发区(农行别墅区旁)。代表人:陈原。原告欧少泉与被告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巨东公司)、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巨东公司武鸣分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杰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褚武兵和黄文庆提供法律援助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宁巨东公司、南宁巨东公司武鸣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南宁巨东公司武鸣分公司签订《广西巨东种养集团饲养白鸡合同》,约定原告以承包的方式饲养被告南宁巨东公司武鸣分公司的肉鸡,被告南宁巨东公司武鸣分公司支付饲养费给原告。原告已实际支付风险保证金24000元,同时被告南宁巨东公司武鸣分公司仍欠原告饲养费17879元,两项共欠原告41879元。以上事实,有承包饲养白鸡合同和巨东“公司加农户”肉鸡养殖收款单等证据为凭。原告认为,两被告拖欠原告的风险保证金和饲养费,已侵害原告的财产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欠款41879元(其中保证金24000元,饲养费17879元);二、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欠款声明,证明被告欠款事实;2、巨东“公司加农户”肉鸡结算付款单,证明被告欠款事实。两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南宁巨东公司、南宁巨东公司武鸣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相符,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南宁巨东公司武鸣分公司签订的《广西巨东种养集团饲养白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履行承包养殖义务,被告南宁巨东公司武鸣分公司收取保证金后拖欠原告保证金及饲养费不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南宁巨东公司武鸣分公司为被告南宁巨东公司的分公司,被告南宁巨东公司依法应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且符合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共同返还原告欧少泉风险保证金24000元;二、被告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欧少泉饲养费17879元。案件受理费847元,由被告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苏杰文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林美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