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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耀旭、段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耀旭,段艳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185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刘耀旭。被告段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耀旭、段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