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监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董学增、高万才及范迪东债务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学增,高万才,范迪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监字第16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董学增。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万才。一审第三人:范迪东。原审上诉人董学增与原审被上诉人高万才及一审第三人范迪东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月8日作出(2003)齐民再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路兴东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赵 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怡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