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宗美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美,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张宗美。被告XX。原告张宗美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宗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被告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宗美诉称,2008年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做窗帘,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54000元,并出具欠条给原告。此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54000元。被告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XX于2013年10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货款54000元,并约定2014年12月底还清。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2015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到庭当事人相关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54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及时归还所借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宗美5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10元,由被告X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1710元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亮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人民陪审员 许柏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许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