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青红,高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3号,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高青红,女,1975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高青梅,女,1971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青红、高青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