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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青红,高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3号,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高青红,女,1975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高青梅,女,1971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青红、高青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