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李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李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65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孔建,行长。被告李静,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对被告李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承担。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娄本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