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玉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055号原告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凤湾居委会嘉信花园。法定代表人钟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祥喜,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玉英,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玉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英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玉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