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杭州南方机电市场丰荣贸易商行与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南方机电市场丰荣贸易商行,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978号原告杭州南方机电市场丰荣贸易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科园路10号(杭州南方机电市场2049号)。经营者柴艳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芳琴、鲍克定,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李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南方机电市场丰荣贸易商行诉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南方机电市场丰荣贸易商行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杨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