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做出(2014)涿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做出(2014)保民二终字第118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杨某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及被上诉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初五被告生育一女孩刘某乙。登记时,原告已怀有身孕。2014年2月10日,原告未征得被告同意于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做DNA亲子鉴定,该鉴定意见为排除原告为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2014年5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物探支行刘某甲名下存款1631.95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刘某甲名下存款48.88元;长安面包车一辆。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具体为欠被告哥哥3000元,欠被告姐姐7000元)。另查,刘某甲名下清凉寺办事处建设路35-8号宏远家园小区6-2-401室房产与原、被告无关。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起诉陈述,被告的答辩陈述,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DNA检测报告书,被告提供的出生证明、原告书写的保证书及协议,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屋档案查询回执,证人张某的证言,庭审笔录入卷为凭。原审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附条件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未涉及双方感情,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生女孩,原告未经被告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被告不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本院推定该女孩与原告不存在血缘关系,刘某乙由被告自行抚养。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刘某乙以往的抚养费问题,庭审中被告出示的由原告书写的保证书、协议书,可以证实原告在双方婚姻关系中有违忠诚,存在过错,故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刘某甲名下清凉寺办事处建设路35-8号宏远家园小区6-2-401室房产经证人出庭作证、原、被告质证,该房产与涉案当事人无关;被告主张的铁路小区房产,因无房产证,其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房产的具体情况,本院不予处理。综上,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为刘某甲名下存款共计1680.83元,长安面包车一辆;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具体分割如下:夫妻共同财产长安面包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存款1680.83元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二、被告所生女孩刘某乙由其自行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长安面包车归原告所有,原告名下存款1680.83元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杨某不服,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原判认定与事实不符。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孩子在一审原告起诉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二人一起照顾孩子,所以双方还有感情,并未彻底破裂。2、一审中上诉人未做亲子鉴定的原因是无力承担鉴定费用,但仅以此认定孩子的血缘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的血缘鉴定与合法的出生证明之间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来认定。二、孩子的抚养责任应由父母双方承担,在上诉人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由上诉人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三、原判没有考虑上诉人现在的收入状况。因上诉人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同时孩子患有××,需要手术治疗,所以上诉人个人无法承担相关费用,请二审考虑上诉人的实际困难,责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一定的生活费。刘某甲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原判依据双方诉辩意见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做亲子鉴定虽不予认可,但其拒绝做亲子鉴定,故原判推定二人的婚生女与被上诉人不存在血缘关系,婚生女由上诉人自行抚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克伟审 判 员 李国庆代理审判员 全旭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