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杨永清、代美如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杨永清,代美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住所地惠安县惠兴街29号,组织机构代码85623859-3。代表人刘曾山,行长。被执行人杨永清,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代美如,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永清、代美如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Ⅱ组团22幢603室外(尚待处理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小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