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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海涛与被执行人赵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海涛,赵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屈海涛,男,生于1987年9月1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赵永平,男,生于1984年11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屈海涛与被执行人赵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5104元,执行费127元,共计152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8000元,未受偿710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永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赵永平无存款,且在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及企业注册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丁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