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周群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周群,湖南基础工程公司,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043号原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永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群,男。被告:湖南基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过俊峰,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魏庄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916279-4。法定代表人:佘宗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群、湖南基础工程公司、河南省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12月4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但原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司绍芳代理审判员 朱月林人民陪审员 黄君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