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上海工吉投资咨询事务所与上海兴惠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工吉投资咨询事务所,上海兴惠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792号原告上海工吉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被告上海兴惠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工吉投资咨询事务所诉被告上海兴惠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志凌、被告委托代理人金奉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0年10月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被告股东以来,被告从未按公司法规定向原告提供过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式也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期间,被告甚至隐瞒办公地点,不接收相关文书,导致原告无法知晓情况。现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完整的公司2010年至今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及相关契约供原告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查阅。被告辩称:一、对原告诉讼主体有异议,原告在被告公司章程中的名称及公章没有“有限合伙”四个字;二、原告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力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原告要求查阅的内容,张力都看过。且张力曾表示对本案的诉讼并不知情;三、被告现仍同意原告查阅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5年公司函及寄送凭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书面要求查询公司账目,函件被退回;2、被告工商档案一份,证明原告是被告的股东。经质证,被告表示未收到证据1,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名称应以公司章程上的印章为准。被告为证明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公司章程一份,证明原告的印章没有“有限合伙”四个字;2、快递二份,证明被告今年以快递形式将会计报告寄给张力。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被告的证明内容;对证据2认为无法证明快递的内容。根据对双方证据的审查,综合分析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快递的内容不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以上采信证据,并依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于2000年3月10日成立,现任股东分别为陈惠琴、钱伟园、原告。三股东于2010年10月19日在被告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其中原告名称为上海工吉投资咨询事务所。本院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享有知情权,其提出要查阅被告的会计报告、会计帐簿,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也明确同意原告的要求,应提供给原告查阅,但原告于2010年10月19日才成为被告的股东,被告只需提供此后的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原告要求查阅的其他资料,已超出法定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称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但档案机读材料显示原告确实为被告的股东,张力也是原告的执行职务合伙人,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兴惠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原告上海工吉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查阅;二、驳回原告上海工吉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上海兴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 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绵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