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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梁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梁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18-2号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力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云,该公司员工。被告:梁筱。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诉被告梁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公告费,依法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秋玲审判员  陈文锋审判员  梁国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车燕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