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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傅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98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益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傅某以昵称“阿俊”的微信号创建了一个名为“侨声影剧院”的微信群,供群成员相互转发、分享色情淫秽、搞笑等主题的视频。该群创建后入群人数达500人。2015年以来,被告人傅某为了在“侨声影剧院”微信群内提高知名度,多次在该群内发送色情淫秽视频供群内成员点击观看。案发后,公安民警提取并送检被告人傅某在“侨声影剧院”微信群内发送的62个视频。经鉴定,其中48个视频属淫秽物品。2015年5月27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傅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淫秽物品鉴定书,视频截图,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传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二、随案移送的iPhone6手机一部,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崔  秀  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邱丽艳(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