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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翔与湖北武月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翔,湖北武月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885号原告:汪翔,维修工。委托代理人:邱跃进,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武月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南(江家林)。法定代表人:王亚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起并,湖北武月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原告汪翔与被告湖北武月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翔诉称:汪翔原是黄冈市水泥厂下岗工人。2012年12月1日到湖北武月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从事酒店内部维修工作,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1500元。2013年1月23日上午9时,汪翔与其他两位员工一起疏通酒店厨房下水道时,摔伤左脚。汪翔受伤后,在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4天,诊断为:左脚下肢粉碎性骨折。从汪翔住院治疗至2013年6月,湖北武月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每月支付汪翔工资1600元。2013年7月之后,湖北武月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停发汪翔工资。通过诉讼,法院判决确认汪翔与湖北武月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15年9月25日,汪翔向武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汪翔所受的伤为工伤,同时要求给予劳动能力等级认定。同日,武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汪翔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15年10月8日,汪翔向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汪翔已超过一年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汪翔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所受的伤为工伤,同时要求给予劳动能力等级认定,并要求湖北武月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5818元。本院认为: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原告汪翔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工伤、给予劳动能力等级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工伤保险待遇也应在工伤、劳动能力等级确认以后,方可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翔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长  金清强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朱浩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堂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