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星刚与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刚,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035号原告:王星刚,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利明。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负责人:王学林,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漆甫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书兵。原告王星刚与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星刚的委托代理人黄利明,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书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经本院公告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星刚诉称:2014年10月,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在平泉县盛合开发有限公司华北物流承建钢结构彩钢工程,雇佣原告等共计35名工人进行安装,每月其都出具盖章确认的工资表,但自原告��人开工起已三个月未发放工资,现该工程已结束,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共计拖欠35名工人工资385440元,其中欠原告工资款6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系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应连带偿还原告工资款6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其公司没有承揽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平泉县项目;2、其公司、分公司与26案原告没有签订过劳务合同也未建立劳务关系;3、26案的原告并没有受雇于被告公司。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系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4日在河北省遵化市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王学林,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2014年,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在承德市平泉县承建钢结构彩钢工程,雇佣原告等工人进行施工,共拖欠原告王星刚2014年12月份工资6600元。审理中,原告及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认可工资表加盖的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公章与部分费用报销单上的公章规格不一致。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2012年已将分公司公章收回,但未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工资表、本院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星刚主张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拖欠其劳务费6600元,向本院提交了加盖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公章的工资表予以证实,且经本院调查,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确于承德市平泉县承包了建设工程,因此原告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虽称2012年已将分公司公章收回,但其并未办理分公司的注销登记,作为原告无能力及义务审查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公章的真伪,即使公章确被收回,但因分公司未办理注销登记,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的负责人王学林的行为亦构成表见代理。综上,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应及时给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因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就其不能履行的部分应由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给付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王星刚劳务费6600元,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86元,共计136元,由被告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分公司、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静波代理审判员 董国娟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