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3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雷先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雷先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34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谢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垂睿,女。委托代理人张一,女。被告雷先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诉被告雷先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嘉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