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蔡春琴与呂亨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琴,呂亨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蔡春琴。委托代理人周珩,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呂亨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附楼。负责人吴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春琴诉被告呂亨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春琴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春琴申请撤诉,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春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蔡春琴已预交),由蔡春琴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燕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