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执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启文与山东恒通膨胀节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通膨胀节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418号申执行人孙启文,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山东恒通膨胀节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南上高村。法定代表人王焕庆。申请执行人孙启文与被执行人山东恒通膨胀节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泰山区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泰山仲裁字第92号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山仲裁字第92号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冯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