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贺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王某某,贺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圣钧,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华,男,系该联社员工。被告王某某。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贺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尹晓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林 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