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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华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文才、黄福良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文才,黄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264号申请人华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华安县华丰镇江滨西路49号。法定代表人林良松,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南枝,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华安县计生办专职干部,住华安县。被执行人李文才,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安县。被执行人黄福良,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华安县,现住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文才、黄福良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文才、黄福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执审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