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清江与被告陈天海、陈小娟、黄加德、韩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清江,陈天海,陈小娟,黄加德,韩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唐清江,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陈天海,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陈小娟,女,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黄加德,男,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韩晖,男,汉族,住漳平市。原告唐清江与被告陈天海、陈小娟、黄加德、韩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清江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天海、陈小娟、黄加德、韩晖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陈天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清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2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62元,由原告唐清江负担。审 判 长 温英明人民陪审员 陈永全人民陪审员 邓永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汤婕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