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拱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钱舒荣与兰州晟地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舒荣,兰州晟地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拱初字第236号原告钱舒荣,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兰州晟地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路313号。法定代表人陈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钱舒荣诉被告兰州晟地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舒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舒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会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魏林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