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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高阳县振华毛纺织有限公司与张宝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振华毛纺织有限公司,张宝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振华毛纺织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留祥佐村。法定代表人:赵彦忠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宝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张宝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宝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宝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7的存款43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贺审 判 员  牛志伟代理审判员  宋向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殿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