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子兰与刘双喜、刘海军赡养费纠纷一案强制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兰,刘双喜,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王子兰,女,194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双喜,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王子兰与被执行人刘双喜、刘海军赡养费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霍民一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霍民一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