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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马长平与俞佳、汪万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平,俞佳,汪万霞,付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966号原告马长平。委托代理人万湾,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佳。被告汪万霞。被告付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平与被告俞佳、汪万霞、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马长平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尹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