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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涛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662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涛,居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包章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琤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涛及其辩护人包章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涛为了填补资金漏洞及满足自己网络赌博挥霍之需,虚构投资项目骗取方某、陈某乙、蒋某丁等人巨额钱财,具体如下:2014年4月份起,被告人李涛以虚构购买某网络游戏网站经营权的名义骗取方某、陈某乙的资金。被告人李涛谎称购买该网站共需资金人民币360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自己投资占股70%,让方某出资72万元,占股20%;陈某乙出资36万元,占股10%。被告人李涛取得方某的资金72万元、陈某乙的资金36万元后,用于归还其本人之前所欠的债务、支付利息及网络赌博挥霍等。期间,被告人李涛还以该理由骗取蒋某丁10万元。2014年7月份起,被告人李涛以虚构成立融兴投资公司与东阳市农村信用社某信用分社合作专做银行倒贷款业务的名义骗取方某、陈某乙的资金。被告人李涛谎称融兴投资公司所需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其本人投资占股62%,让方某出资280万元,占股28%;陈某乙出资100万元,占股10%。被告人李涛取得方某的资金280万元、陈某乙的资金100万元后,用于归还其本人之前所欠的债务、支付利息及网络赌博挥霍等。2014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李涛以虚构与某公司游戏网站合作开发游戏赚钱的名义,让方某多次向其汇款或给付现金共计454万元。被告人李涛取得方某的资金后,实际上并未将资金用于某公司游戏网站的业务合作,而是用于归还其本人之前所欠的债务、支付利息及网络赌博挥霍等。期间,被告人李涛归还方某共计107.3万元。此外,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李涛又谎称其认识炒股的庄家,通过其炒股可以包赚,以此骗取蒋某丁15万元。得款后,被告人李涛实际并未购买股票,而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及挥霍等。2015年3月份,被告人李涛以急需5万元支付给债权人取回自己的汽车为由,从陈某乙处骗得5万元。得款后,被告人李涛即逃离东阳,并关闭手机。综上,被告人李涛骗取被害人方某、陈某乙、蒋某丁人民币共计864.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方某、陈某乙、蒋某丁的陈述、证人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厉某、李某、陈某甲、张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及电子数据光盘、接受证据清单及佳友网合伙协议、股份合作协议书、信件、工行、农行账户交易明细及照片复印件、订退机票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李涛与方某之间的银行往来账目情况表、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出具的证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甬北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宁波市看守所出具的出所登记表、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涛曾因诈骗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包章生据上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29年8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涛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方某、陈某乙、蒋某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伟东人民陪审员  叶春录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吴炜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