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终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余桂娥与冯秀群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桂娥,冯秀群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桂娥,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梅,乐山市沙湾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秀群,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宽,乐山市沙湾区沙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苟建生,乐山市沙湾区沙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余桂娥为与被上诉人冯秀群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湾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桂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42元,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周 全审 判 员 罗丹杏代理审判员 李英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