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乃春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乃春,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贾乃春,男,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贾乃春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辽中劳人仲字第(2014)5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辽中劳人仲字第(2014)59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李 刚执行员 马兴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